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送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 彩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 冬 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