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家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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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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