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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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小上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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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本院新市
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詳如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
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
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
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
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
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
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十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
十萬元以下(含本數),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小額訴訟程序
之規定,則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須記載上訴理
由,或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合上訴
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所提出之上開上訴理由狀所載
,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與前揭上訴程式已有未合,是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說
明,堪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官 孫玉文
~B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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