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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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丙 ○ ○
法定代理人 乙 ○ ○
黃 淑 雅
聲 請 人 丁○○○
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甲○○」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淑雅」;又關於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乙○○及黃淑雅住所「台
南市○○街○段三六九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台南縣新市鄉大營村大營二五三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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