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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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人樵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
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債務人王人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積欠聲請人鉅額債務未予清償,聲請人為保障債權,前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其所有財產,惟因王人樵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死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其繼承人有妻王蕭貞媛及子王敦正、王富弘、王俊景、王
景汶、王紹宇。其中王蕭貞媛、王富弘及王俊景已出境新加坡,並聲明拋棄繼承
,其餘繼承人不僅所在不明,是否承認繼承亦不明,又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
承人王人樵亦無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順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為
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懇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利清理
債務人王人樵之財產等情,並提出除戶謄本一份、戶籍登記簿謄本二份、鈞院民
事庭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南院鵬民子繼第八號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查被繼承人王人樵死亡後,由其女王姿乃依法聲明限定繼承,此有聲請人提出本
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南院鵬民子繼第八號函影本一件在卷可按,並
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繼字第六一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誤。按被繼承人王人樵之
遺產既有繼承人王姿乃繼承,聲請人又未釋明繼承人王姿乃有何因故不能管理遺
產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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