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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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四六號)於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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