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無案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100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八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捌仟參佰壹拾陸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肆佰肆拾參元 │已扣除退郵陸拾柒元 │
│ │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刊登報費 │伍佰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柒拾元 │ │
├─────────────┼─────────────┼──────────┤
│共 計 │玖仟肆佰柒拾肆元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