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19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被告
丙○○未按期繳納借款本息,爰依法就兩造間之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自屬就上開約定書涉訟事項,則依上開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立約人
對貴行(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起訴狀所附之擔保放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乙份可參,是原告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顯係違誤。
三、本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
~B 法 官 孫 玉 文
~B 法 官 楊 佳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
裁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