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1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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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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