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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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二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零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
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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