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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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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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
元肆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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