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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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促字第三0七四一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
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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