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0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九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銀元叁
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貳元伍角,折合新
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楊 佳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