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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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 彭 郎
訴訟代理人 許 居 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捌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仟零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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