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周士淵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2月19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1301047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士淵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某時由臉書社群
網站上某帳號轉傳「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張選票
」影片至Dcard平台,標題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之不實
訊息,散佈不實訊息,涉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法移請
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上開規定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
有明定。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意旨參照)。復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
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
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
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
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
行為。
三、經查: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於113年1月17日某時由臉書社群
網站上某帳號轉傳「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張選票
」影片至Dcard平台,標題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之不實
訊息,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並提出被移送人調查
筆錄、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被移送人Dcard平台貼文、台灣
事實查核中心網頁為證。惟經本院審查被移送人上開貼文內
容,標題固為「熱騰騰的作票影片~」,內容則為「隔板下
一堆沒摺痕的票耶~~以為在開票,原來是場魔術秀~」,文
章內容並附上臉書平台之「屏東146,票匭倒票底板下有多
張選票」影片連結(已失效)等語,以此指稱2024年總統選
舉作票之事實,惟依移送機關提出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網頁
內容中,明確記載「投開票所:屏東縣第146投開票所。事
件經過:網傳影片指稱的『夾層』是用以票箱底板,票箱在封
上封條後,選務人員曾翻轉紙箱讓現場民眾確認封條是否牢
靠,底板因此打斜。」之事實,是可認定被移送人之質疑並
非無的放矢;既屏東縣第146投開票所確實發生有上開事實
,且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票匭內並無隔板分隔,票匭之底
板一般均平貼票匭底部,鮮少有斜放之情形,上開影片中出
現底板打斜致票匭出現分隔之狀態,選務機關本即應負說明
澄清之義務,自難認定被移送人有「散布內容不實之文章及
影片連結」之行為;再者,被移送人在Dcard平台張貼上開
文章及影片連結,雖可能使閱覽者質疑選舉結果,且可能引
發公眾對選舉過程及結果之不當聯想,害及民主制度健全運
作,然我國選務機關在各地設置投開票所,投票日亦有各政
黨推薦之監察員在場進行監督,投票開票過程公開透明,包
括投票進行前展示空票匭、開票時公開計票,且允許民眾公
開錄影,故民眾可簡易透過其他方式揭發被移送人散布之訊
息虛偽不實,並輕易判斷連結影片內容之真偽;況現今網路
工具發達,各種訊息充斥,如賦予接受訊息者高度查證後始
可轉貼,恐將有害於資訊流通,違背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被移送人散布之訊息如非其故意捏造虛偽之事實,或未違背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散布於眾,即不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罰。本件移送機關並未證明被移送
人係故意捏造虛偽之事實,或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散布
於眾,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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