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02
偽造文書
TNEM 89年度南簡字第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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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累犯,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方昱捷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二百十
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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