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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興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為「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刑事判決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十三號之意旨,參照同條予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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