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7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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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及公共危險案
生理試、狀態報告表各一紙⑶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
紙⑷台南市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各一紙及現場照
片八張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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