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公共危險
TNEM 90年度南交簡字第8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甲○○前科記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並補述: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先後二次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及三年六月,嗣二罪併罰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有期徒刑六年九月,其刑期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算,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五
日始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假釋交付保護管束
。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陳逸政於警述中之證述、
⑶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