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9
違反電信法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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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
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器
壹台、電源組壹組、功率放大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核與證人莊邱英美、莊淑卿等
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三)扣案之發射機壹台、接收機參台、混音
器壹台、信號強波器壹台、天線貳支、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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