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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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0四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
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又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
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之自白⑵台南市政府九十年慫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南市建商
字第0五八三一六號函及所附臨檢盤查紀錄可證,罪證明確。
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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