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TNEM 90年度南簡字第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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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九七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公布,依該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
定,該條例係自公布日施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並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於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一營業級別、二機
具類別、三營業場所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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