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見參即國中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
6,00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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