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郭奇陵
張嘉文
被 告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