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TNEV 112年度南小字第2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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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陳緯雄
被 告 邱慧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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