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蔡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韓俊民即韓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435,769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韓聖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880元
,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而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6,729,6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原告上訴請求之金額扣除第一審判決之金額,即6,435,76
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134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
繳之750元,尚有96,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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