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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宥妡
法定代理人 劉永進
被 告 鄒振玴(即龍之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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