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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傅伴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豐祥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因調解不成
立,而續行訴訟,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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