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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及具狀補正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
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
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復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業績獎金3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
00元。又聲請人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恩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聲請人聲
請調解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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