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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3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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