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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衛道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衛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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