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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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2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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