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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0號
原 告 許爰旌
被 告 李淳義(原名李政憲、李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預見將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竟因需錢孔急,為獲得報酬,即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
戶實施詐欺犯罪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
其幫助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4
月20日9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銀行成功
分行前,將其所申請設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下稱系爭帳戶資料),以新
臺幣(下同)20,000元代價,交給訴外人張怡淳(另案審理
),由張怡淳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某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
19日,透過網路認識原告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原告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4月21日9時50分許轉帳65,000元
至系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或難以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被
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65,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
8號刑事判決1份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
2年度板小調字第237號卷〈下稱板小調卷〉第13至28頁),
又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22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等情,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參(見板小調卷第13至28頁;本院卷第27至49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既有原告所主張上揭幫助洗錢之情事,並造
成原告受有65,000元之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被告自
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
得對於被告請求全部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5,000
元,洵屬有據。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乃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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