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借款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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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馬明豪
被 告 賴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3日上午10時0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 元,及其中本金7,347 元自民國
112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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