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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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郭鳳珠
被 告 王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08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660元自民
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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