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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彥心即王暐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萬6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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