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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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6號
原 告 羅于珊
被 告 陳茗耀
(現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5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1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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