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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桂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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