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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紘瑞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26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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