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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65元(即本金20萬元
及起訴前利息2,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
納2,100元,尚應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
費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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