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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吳靖婷
被 告 邱重豪 住○○市○○區○○○○街000號二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財物損害之請求。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
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
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超過移送前請
求之範圍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
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276號被告邱重豪過失傷
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93,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7月3
1日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僅限於被告過失傷
害原告身體所致損害為限。然查,原告請求機車維修費55,4
15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
事實所生之損害,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此部
分請求應另徵裁判費。原告關於請求賠償機車損害部分,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之財物損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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