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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素眞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胡素真」之記載,應
更正為「聲請人胡素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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