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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張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昶瑋、王佩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60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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