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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張靖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55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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