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份為被告代工鋁製水桶,約定貨款
新台幣七萬七千元,被告點收無異後,簽發支票一紙交由原告收執(票號
BB0000000,票面金額七萬七千元,票載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付款人台
灣區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迄今尚未清償,爰依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七萬七千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承攬被
告外銷的一批鋁製品之布輪磨光工程,約定工價每只二十五元,原告於八十八年
十月三十日完成三千零八十個,並收取系爭支票,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