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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О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即黃素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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