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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已死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可稽,應堪
信為真實,而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始提起本訴,是原告提起本訴時,被
告既已死亡,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依照前開見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
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 法院書記官 ?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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