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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家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
起訴狀繕本叄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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