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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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