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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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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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月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
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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